(2017)川0302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明玉祥招摇撞骗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玉祥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明玉祥,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06年8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玉祥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明独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明玉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明玉祥谎称自己是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镇政府工作人员、仲权镇南华宫改造工程项目的副指挥长,能够帮助被害人余某获得南华宫改造项目工程,取得被害人余某的信任。其间,被告人明玉祥以工程需打点、疏通关系为由,先后多次在自贡市自流井区骗得被害人余某现金共计15000余元。其间,被害人余某为获得工程,还多次请被告人明玉祥吃饭唱歌。2、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明玉祥谎称自己是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镇政府工作人员、仲权镇南华宫改造工程项目的副指挥长,能够帮助被害人陈某1获得南华宫改造项目塑像工程,取得被害人陈某1的信任。其间,被害人陈某1为获得工程,多次请被告人明玉祥吃饭唱歌。3、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明玉祥谎称自己是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镇政府工作人员、仲权镇南华宫改造工程项目的副指挥长,能够帮助被害人罗某1分得曾德云承建的仲权镇绿化工程项目部分利润,取得被害人罗某1的信任。其间,被害人罗某1为分得利润,多次请被告人明玉祥吃饭唱歌,并为其购买衣物等。4、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明玉祥谎称自己是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镇政府副镇长,能够帮助被害人牟某获得仲权镇政府安置房工程,取得被害人牟某的信任。其间,被告人明玉祥以缴纳工程报名费为由,骗得被害人牟某1200元,后事情败露,被告人明玉祥将骗得的1200元退还被害人牟某。其间,被害人牟某为取得仲权镇政府安置房项目,还多次请被告人明玉祥吃饭。2017年3月8日,被害人余某、陈某1等人将被告人明玉祥扭送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明玉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及扣押的相关资料,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接收的相关资料,房屋拆除合同、收据、购树协议及照片,价格表及预算,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办公室文件,证人陈某2、罗某2、刘某,4、胡某,4、郑某,4、何某,4的证言,被害人余某、陈某1、罗某1、牟某的陈述,被告人明玉祥的供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被告人明玉祥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骗吃骗喝,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玉祥犯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明玉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本案被告人明玉祥违法所得财物应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明玉祥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二、被告人明玉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余某人民币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文清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人民陪审员 雷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张 微书 记 员 肖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