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曲艳波、周艳荣与九台区艾迪森(阳光)幼儿园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艳波,周艳荣,九台区艾迪森(阳光)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曲艳波,女,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周艳荣,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九台区艾迪森(阳光)幼儿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艳波、周艳荣与被执行人九台区艾迪森(阳光)幼儿园侵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40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违法建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九台区艾迪森(阳光)幼儿园已将违法建设的钢结构外跨楼梯予以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406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