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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曲艳波、周艳荣与九台区艾迪森(阳光)幼儿园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艳波,周艳荣,九台区艾迪森(阳光)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曲艳波,女,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周艳荣,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九台区艾迪森(阳光)幼儿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艳波、周艳荣与被执行人九台区艾迪森(阳光)幼儿园侵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40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违法建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九台区艾迪森(阳光)幼儿园已将违法建设的钢结构外跨楼梯予以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406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