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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文利与被告闻喜县东镇物美购物中心、被告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告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利,闻喜县东镇物美购物中心,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初1739号原告:魏文利,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闻喜县东镇物美购物中心。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经营者:颜金波被告: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肖叔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平,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鸿,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实习律师被告: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邹小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平,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鸿,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实习律师被告: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连国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魏文利与被告闻喜县东镇物美购物中心、被告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告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铭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魏文利以被告涉嫌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企业同意和解,同时为节约诉讼资源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文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文利负担。审判长  杜云凯审判员  卫红鸽审判员  马浩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