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车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1941号原告:车某,女,现住肇东市。被告:尹某,男,现住肇东市。原告车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子由被告自费抚养,3、要求合理分割婚后债务50,000元,4、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举行民间婚礼,开始共同生活,于2014年3月5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1名男孩尹某甲,8周岁。婚后无财产,有外债50,000元。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对原告有暴力倾向,多次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尹某辩称,1、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称与被告���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不是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2、希望原告能够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被告与原告感情很好,没有破裂,目前婚姻虽出现了危机,但被告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们的婚姻,希望法院能够多做调解工作,使原、被告重归于好。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未经政府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于2014年3月5日补办的结婚证,婚后生育1名男孩尹某甲,现8周岁。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子由被告自费抚养,婚后债务50,000元合理分割。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应当提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车某要求与被告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丛晓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