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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付强与林口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强,林口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5财保16号申请人:付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申请人:林口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法定代表人韩勇,职务:经理。申请人付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林口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林口县林口镇北山福润·畔山林语住宅小区AXX-0X1、AXX-0X3号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张宜波、李方方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林口县林口镇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林口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林口县林口镇北山福润·畔山林语住宅小区AXX-0X1、AXX-0X3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二、将张宜波、李方方共同所有的位于林口县林口镇的住宅房屋[黑(2015)林口县不动产权第00XXXX5号,建筑面积XX3.8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案件受理费XX70元,由申请人付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卫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