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五垦法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程显洋与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显洋,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程显洋,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第六师芳草湖镇。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恒翔大厦。法定代表人邵明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101团幸福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抵偿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五家渠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101团幸福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抵偿案款。二、申请执行人程显洋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时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