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988王海涛与郭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郭朝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988号之一原告:王海涛,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告:郭朝勇,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龙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与被告郭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王海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海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纯阳代理审判员 宣锦虹人民陪审员 周锡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高继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