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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佳与李龙飞、程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李龙飞,程贝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民初2789号原告陈佳,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刘燕冰,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龙飞,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程贝贝,女,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陈佳与被告李龙飞、程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兴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燕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龙飞、程贝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佳诉称,2016年9月19日,被告李龙飞借原告陈佳款6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陈佳多次向被告李龙飞催要借款,被告李龙飞至今未归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陈佳要求被告李龙飞、程贝贝立即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龙飞未到庭、未答辩。被告程贝贝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被告李龙飞借原告陈佳款6万元并约定于2016年10月1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陈佳多次向被告李龙飞催要借款,被告李龙飞至今未归还原告陈佳。另查明,被告李龙飞与被告程贝贝系夫妻关系,本次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本院调取的安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查询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综合全案情况,所有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陈佳与被告李龙飞系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李龙飞依法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陈佳要求被告李龙飞返还借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次借款发生在被告李龙飞、程贝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被告李龙飞、程贝贝的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龙飞、程贝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佳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龙飞、程贝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申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