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包世江与陈金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世江,陈金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005号原告:包世江,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笑笑,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保,男,195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世江诉被告陈金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包世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包世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包世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包世江负担。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