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巩洪源与江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洪源,江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166号原告:巩洪源,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瑛,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绪波,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洪源诉被告江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洪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洪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洪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巩洪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