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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洪花、庄喜兰等与于永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花,庄喜兰,庄晓,于永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286号原告:李洪花,女,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庄喜兰,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庄晓,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于永维,男,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花、庄喜兰、庄晓诉被告于永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花、庄喜兰、庄晓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花、庄喜兰、庄晓撤回对被告于永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洪花、庄喜兰、庄晓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