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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韩科社与岐山县医药药材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科社,岐山县医药药材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科社,男,生于1967年11月18日,住岐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岐山县医药药材总公司,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自立路006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冰,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科社因与被上诉人岐山县医药药材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歧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3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科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科社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上诉人韩科社负担;公告费580元,由上诉人韩科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权雁审 判 员  邱有前代理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