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肖建民、谢小庆、罗治瑞、向春连、张晖、谌晓郴、贺玲玲、肖建春、罗尚刚、孙贻仕、孙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37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肖建民、谢小庆、罗治瑞、向春连、张晖、谌晓郴、贺玲玲、肖建春、罗尚刚、孙贻仕、孙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与被执行人肖建民、谢小庆、罗治瑞、向春连、张晖、谌晓郴、贺玲玲、肖建春、罗尚刚、孙贻仕、孙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溆浦支行扣划了被执行人谌晓郴的银行存款6954.29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股份2017年6月30日从本院领取标的款6854.29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