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81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王开玉与陈应琼、陈应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玉,陈应琼,陈应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702号原告:王开玉,女,汉族,1945年1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耀,赤水市官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应琼,女,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陈应华,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开玉诉被告陈应琼、陈应华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开玉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应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开玉负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汪 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