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7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沈阳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783-2号原告:沈阳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860-1号311室。法定代表人:陈亚芬。被告: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茅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0元,减半收取5595元,保全费4214元,由原告沈阳嘉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佳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昕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