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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民初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善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善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23号之一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号东方威尼城*栋****号。法定代表人:邓锐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静,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娜,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善谦,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善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2元,由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邝 鹂审 判 员  葛阳辉人民陪审员  林栩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