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江与陈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陈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538号原告:王江,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玲芳,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王江与被告陈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9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江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