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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江与陈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陈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538号原告:王江,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玲芳,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王江与被告陈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9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江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