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被执行人:杨某,男。关于高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某未按(2017)豫0481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高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杨某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杨某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将(2017)豫0481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书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韦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