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曹喜荣与王绍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喜荣,王绍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57号申请人曹喜荣。被执行人王绍斌。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绍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421民初225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路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闫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