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薛洪武与任垒、褚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洪武,任垒,褚晓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069号申请人:薛洪武,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被申请人:任垒,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现住偃师市城关镇首阳路。被申请人:褚晓晓,女,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薛洪武与被申请人任垒、褚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偃师市城关镇首阳路南侧迎宾公寓房产一套,陈晓玲自愿以其在首阳山储蓄所存款4万元为申请人薛洪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任垒、褚晓晓所有的位于偃师市城关镇首阳路南侧迎宾公寓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为3年。二、对户名为陈晓玲在首阳山储蓄所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薛洪武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新建审 判 员 :毛莹莹审 判 员 :刘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