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斌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斌,山东金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李天军,山东银河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山东金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天军。被执行人:山东银河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斌、山东金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李天军、山东银河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280万元及利息等),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本案的执行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债权未能受偿。本案在执行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金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租赁款项,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银河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955元(转执行费600元,过付申请执行人43355元。),查封了登记在李天军名下的房产一套,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李斌名下的奥迪车一辆,且申请执行人与李天军(李斌的父亲,也是被执行人)就李斌车辆的处理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与李天军、山东银河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达成了初步的还款协议,本案至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需要周期较长,本案应中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鲁098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牛宝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