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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朝聚与执行丁泽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聚,丁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李朝聚,男,生于1970年12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丁泽光,男,生于1974年2月22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朝聚与丁泽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丁泽光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法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