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朝聚与执行丁泽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聚,丁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李朝聚,男,生于1970年12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丁泽光,男,生于1974年2月22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朝聚与丁泽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丁泽光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法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