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逢时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逢时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67193-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佳敏广场8楼。法定代表人:张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逢时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28620-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板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勇,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53399-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双马街2号星华产业园4号。法定代表人:蒋梅芳。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逢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8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债务人未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逢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无强制执行之必要,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1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乐晓川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