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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388号原告:马某,女,回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被告:张某,男,回族,1971年5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