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388号原告:马某,女,回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被告:张某,男,回族,1971年5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