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金鸽、宋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鸽,宋霖,宋继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550号申请人:刘金鸽,女,汉族,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宋霖,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宋继红,女,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刘金鸽与被申请人宋霖、宋继红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宋继红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138号缔景桃苑24幢2-101号(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一套,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继红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138号缔景桃苑24幢2-101号(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