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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美灵与叶玲雷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灵,重庆市长寿区律动健身馆,雷伟,叶玲,黄建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1958号原告:周美灵,女,199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律动健身馆,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负责人:雷伟。被告:雷伟,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叶玲,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黄建飞,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周美灵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律动健身馆、雷伟、叶玲、黄建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周美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美灵负担。审 判 长  徐 志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锦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