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美灵与叶玲雷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灵,重庆市长寿区律动健身馆,雷伟,叶玲,黄建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1958号原告:周美灵,女,199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律动健身馆,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负责人:雷伟。被告:雷伟,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叶玲,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黄建飞,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周美灵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律动健身馆、雷伟、叶玲、黄建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周美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美灵负担。审 判 长 徐 志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锦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