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平江县购得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平江县大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江县购得乐贸易有限公司,平江县大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1号申请执行人平江县购得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平江县浏家滩桥头。法定代表人钟再兴。被执行人平江县大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城关镇东街平东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王柏如。平江县购得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平江县大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0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江县大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江县购得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平江县大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平江县大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平江县购得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平江县大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江县购得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