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雨声与方正证券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西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西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
证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631号原告李雨声,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操坪**栋集体宿舍。被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西路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负责人:毛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声与被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西路证券营业部买证券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雨声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伍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