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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士礼与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礼,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张士礼,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军,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士礼与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军在xxx有一套面积为76.4平方米的楼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军在xxx面积为76.4平方米的楼房一套,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江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军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