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士礼与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礼,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张士礼,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军,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士礼与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军在xxx有一套面积为76.4平方米的楼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军在xxx面积为76.4平方米的楼房一套,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江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军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