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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凤翔、王凤成、王国庆、王玉萍、王军、王彬与王凤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翔,王凤成,王国庆,王玉萍,王军,王彬,王凤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306号原告:王凤翔。原告:王凤成。原告:王国庆。原告:王玉萍。原告:王军。原告:王彬。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乾,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金,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凤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苑,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凤翔、王凤成、王国庆、王玉萍、王军、王彬与被告王凤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凤翔、王凤成、王国庆、王玉萍、王军、王彬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凤翔、王凤成、王国庆、王玉萍、王军、王彬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凤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翔、王凤成、王国庆、王玉萍、王军、王彬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凤翔、王凤成、王国庆、王玉萍、王军、王彬负担。审 判 员 邓万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唐 毅书 记 员 邓钰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