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4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3039号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梅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吴某某,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75元,由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燮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