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国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国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654号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姚鹏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国生,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