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建红与朱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红,朱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红,男,住瓜州。被执行人:朱海,男,住瓜州。申请执行人张建红与被执行人朱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24000元,诉讼费200元,执行费263元,合计2446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志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