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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4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军喜,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17年2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抓获,同年2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思华、刘宝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夜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别克轿车窜至平舆县城,在老万汽修部门前、凤凰城东平安水泥厂南侧的东西路上,将被害人万某停放在老万汽修部门前的货车油箱盖撬开,将价值1000余元的柴油盗走;将被害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停放在凤凰城东平安水泥厂南侧东西路上的货车油箱盖撬开,分别将价值800余元、600余元、1600余元的柴油盗走。2016年10月21日夜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别克轿车窜至平舆县城,在东皇世纪城北门东路边,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货车油箱盖撬开,将价值1000余元的柴油盗走。当晚又窜至商水县城,将被害人郭某停放在新农贸市场附近的货车油箱盖撬开,将价值800余元的柴油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万某、张某1、张某2、张某3、王某、郭某的陈述,证人殷某的证明;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范 松审 判 员  骆云亚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冯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