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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松诉喻培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松,喻培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高松,身份证号码511002197205283215被执行人:喻培才,身份证号码511021196312150850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高松与喻培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喻培才有一辆小汽车,我院已经对其冻结,申请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