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领英、孙衍田、张谢娜与吴军、谢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领英,吴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60号申请执行张谢娜,女,汉族,学生。申请执行孙衍田,男,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张领英,女,汉族,农民。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郭彩萍,系渭南市临渭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郭春娟,系渭南市临渭区辛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军,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虹,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赵志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普,男,,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谢普、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谢娜、孙衍田、张领英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承担390772.34元、被执行人吴军、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309283.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3元、谢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吴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谢普、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执行回案款711586.74元;并已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张谢娜、孙衍田、张领英,剩余部分案款申请执行人张谢娜、孙衍田、张领英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9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