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王某,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260号原告:李某,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陈某,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王某,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齐某,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王某、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