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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四川一沙兴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龙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一沙兴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龙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一沙兴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罗文明。被执行人成都龙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沈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一沙兴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龙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一沙兴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龙联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本金3036074.00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成都龙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成都市龙泉驿区厂房、车间、土地予以查封。因以上房屋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01执保84号首查封,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对上述土地进行首查封。现需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置权,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进入执行程序,需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处理处置权问题后方继续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龙联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一沙兴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金3036074.0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邢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