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308号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长航地中海花园物业管理用房附房1号201-207室。法定代表人:陆士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栋强、李东华,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锋,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