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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铁超与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超,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704号原告:铁超,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现住临海市。被告:罗松,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铁超与被告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铁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铁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铁超负担。审 判 员 王放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