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铁超与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超,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704号原告:铁超,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现住临海市。被告:罗松,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铁超与被告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铁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铁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铁超负担。审 判 员 王放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