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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与姜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姜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2121号原告: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彩虹社区萝卜坪停车场B2栋。法定代表人:阮瑞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姜金锋,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2元,由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