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与姜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姜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2121号原告: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彩虹社区萝卜坪停车场B2栋。法定代表人:阮瑞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姜金锋,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2元,由福建省良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