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曹广亮与通化市天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广亮,通化市天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394号原告:曹广亮,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通化货运中心职员,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东昌区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通化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款物及法律文书。被告:通化市天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修翊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殿君,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曹广亮与被告通化市天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曹广亮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广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彦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