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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886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江滨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8831865。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竹霞,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姜春,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姜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姜春起诉的申请,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姜春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永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姜林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