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源执恢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曹洪涛、曹洪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涛,曹洪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源执恢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曹洪涛,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曹洪运,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曹洪涛与被执行人曹洪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洪涛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洪运与被执行人曹洪涛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曹洪涛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执恢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曹洪运与被执行人曹洪涛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邢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