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夏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120000元,利息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10元及执行费1780元,共计159490元。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陈平道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