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奎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谢丽丽罚金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576号移送执行人:奎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谢丽丽,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奎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南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谢丽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谢丽丽按照判决内容将罚金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0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