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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奎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谢丽丽罚金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576号移送执行人:奎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谢丽丽,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奎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南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谢丽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谢丽丽按照判决内容将罚金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0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