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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凤荣申请众泰房地产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凤荣,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71号申请人:张凤荣,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申请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254号法定代表人:张明秀。申请人张凤荣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及担保人何敬银以其自有的房屋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凤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抵押、损毁或作其他处理。二、对申请人张凤荣及担保人共同共有的宿舍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抵押、损毁或作其他处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姜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