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永华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永华印刷厂,广州市科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朱村街朱村村依罗氹。法定代表人:钟奋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永华印刷厂,住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塘工业大道**号之二。法定代表人:翁焯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科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三街1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钟奋强上诉人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其提出管辖异议的(2017)粤0183民初字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实际住所地已搬至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学大道科汇金谷三街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在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就相关纠纷提起诉讼。基于上述情况,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根据上诉人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其经营场所即主要办事机构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村依罗氹,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称其实际住所地已搬至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学大道科汇金谷三街十号,但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已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立案受理,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