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雯雯与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雯雯,李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459号原告:李雯雯,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乐,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雯雯诉被告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雯雯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乐的起诉。本院认为,李雯雯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雯雯撤回对被告李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雯雯负担。审判员 丁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