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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巴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朱元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巴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朱元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636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巴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悦崃镇民悦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冉启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海,重庆市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元生,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巴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元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柱土家族自治县巴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巴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巴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0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巴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妮恒 微信公众号“”